今天是

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6-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条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于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不属实,发现举报人有捏造事实,有意诬陷他人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四条  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举报奖励办法,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主动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查证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相关部门建议给予提供线索的工作人员表彰奖励。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罪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物建的特情、耳目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按照特情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提供下列线索,应当予以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鸦片、大麻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 

  (二)举报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三)举报走私、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麻黄草、制造毒品原料线索的; 

  (四)举报单位和企业不按规定购买、使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种植麻黄草以及生产大麻不用作生产经营,流向可能产生毒品的毒源地线索的; 

  (六)举报制造、加工、生产制毒物品、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旅店、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或其它场所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安钠咖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按照《全国缉毒执法绩效考评办法》中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考核折算标准折算)进行奖励: 

  (一)缴获海洛因不满1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千元; 

  (二)缴获海洛因10克以上(含)不满5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千元; 

  (三)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上(含)不满1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千元; 

  (四)缴获海洛因100克以上(含)不满1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 

  (五)缴获海洛因1千克以上(含)不满3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六)缴获海洛因3千克以上(含)不满5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七)缴获海洛因5千克以上(含)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八)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一)缴获麻黄草3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三)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八条  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毒品原植物缴获量进行奖励。 

  (一)罂粟铲除量在5百株以下的,根据铲除数量,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二)罂粟铲除量在5百株以上(含)不满3千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 

  (三)罂粟铲除量在3千株以上(含3千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四)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万元; 

  (五)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根据缴获量,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六)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 

  (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3万元; 

  第九条  举报制造、加工制毒物品、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分别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举报自治区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万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或其它社会面吸贩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一)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名以上(含)3名以下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3千元; 

  (二)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名以上(含)吸贩毒品人员的,根据抓获人数奖励5-1万元; 

  (三)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1-3万元; 

  第十二条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奖励金额可适当突破上述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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