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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13-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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